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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10  

依照《辽宁省设备管理协会章程》相关规定,本协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以下节选自《辽宁省设备管理协会章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30%(最高不超过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二)在同类企业中,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行业影响力。

(三)能够为会员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一)确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确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单位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最多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等额选举不低于66%)。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2/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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