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导航
首页 > 理事会 > 理事会制度理事会

理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11  

   依照《辽宁省设备管理协会章程》相关规定,本协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以下节选自《辽宁省设备管理协会章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 (代表) 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 (代表) 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5%。(最高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二)在同类企业中,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行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 (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等额选举不低于66%,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第15条第2,3,4,6,8,9第22条2,6,10项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理事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