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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设备点检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24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文件
中设〔201420

关于印发《设备点检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对设备点检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切实保障企业设备点检工作的质量,规范考核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开展设备点检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设〔2013〕56 号),研究制定了《设备点检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设备点检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设备点检员 试点 管理办法 通知

报:会长。

送: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各室、部,各专业

委员会(分会)、各工程技术中心,《中国设备工程》杂志社。


附件:

设备点检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对设备点检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同时为规范设备点检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发证工作,提高设备点检从业人员技能水平,适应现代企业技术装备的需要,促进安全生产,降低设备事故,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根据《关于开展设备点检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设〔201356 号)的要求,制定《设备点检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设备点检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试点工作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备点检员(职业编码:X 6-06-99-01),是指对在线生产设备(系统)进行定点、定期的检查,对照标准发现设备的异常现象和隐患,分析、判断其劣化程度,提出检修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控的人员(机修钳工、维修电工、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安装调试工)。

第四条设备点检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工作,采取统一部署、统一标准、分头组织的方法。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指定培训教材、专家授课、编写试卷和监考,授权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考核的阅卷、审核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五条设备点检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的辅导教材采用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辅导教材,授课工作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指定的专家、教师或经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授权的试点单位专家、教师承担。

第六条监考工作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指派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资质的考评员承担。如试点单位无考评员,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将派遣考评员进行监考。

设备点检员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考核由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组成:理论知识部分采用笔试方式进行考核,技能操作部分采用实际操作(或笔试)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第七条 目前准许设备点检员职业资格鉴定的职业等级为中级(国家四级)和高级(国家三级),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另行安排,申报技师须取得高级设备点检员证书。

第八条 申报中级设备点检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及以上,经本职业中级(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及以上。(3)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4)取得本职业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及以上。

申报高级设备点检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及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及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三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4)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及以上。

第九条 设备点检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试题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组织专家编辑理论试题库,考核内容随机抽取。试卷分基础题和实操题两部分。

第十条 设备点检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的集中辅导时间为2天,考试时间共为150分钟,每份试卷满分100分,两份试卷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开展设备点检员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报名人数满40人即可开班,同时将培训通知、职业资格鉴定考核报名表等材料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备案。试点单位应认真审查学员资料并备案,确定考核时间,布置考场;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指派考评员组织监考,保管试卷,做好监考、统计、建档等工作。考核工作结束后,考评员应及时将每个学员的试卷、考核表等资料归类整理后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审核后送鉴定指导中心进行阅卷。

第十二条 设备点检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应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教学档案包括:职业资格鉴定考核报名表、办班、考试情况反馈表、学员名册、学员考勤表、教员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等。学员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发证记录等资料。

第十三条 经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鉴定考核合格者,由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从事设备点检工作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考场纪律,认真审查学员的身份证、准考证,严防冒名顶替和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学员考核资格,同时追究代考者的责任。对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各试点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各试点单位的授权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颁发文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解释。